合同無效的幾種情況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部分失效)第68條之規定,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的規定,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也是影響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依《合同法》第 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損國家利益時,該合同才為無效。
2) 惡意串通,并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實現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合同的民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實踐中并不少見,主要有債務人為規避強制執行,而與相對方訂立虛偽的買賣合同、虛偽抵押合同或虛偽贈與合同等;企業高管或控股股東利用關聯企業交易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騙取保證等情形。
惡意串通所訂立的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 條規定的一般的絕對無效合同的原則處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條的規定,將雙方當事人因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個人
3) 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應當具備下列要件:一是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真實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須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當事人具有規避法律的故意;三是當事人為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對非法目的進行了掩蓋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在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但合同又明顯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
5) 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約目的、訂約內容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4條明確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對上述條款中的強制性規定的表述進一步細化為是一種效力性規定,將強制性條款區分為管理性條款和效力性條款,只有后者才影響合同的效力。
6) 對于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除了導致合同無效的一般情形之外,鑒于格式條款的特殊性,《合同法》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需要指出的是,某個或者某些格式條款的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例如目前較為熱點的淘寶服務協議,法院認為,民訴法解釋中的“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應指在通常情況下,以明確且顯而易見的方式使一般民事主體可以正常獲悉與其權益密切相關的信息。
7)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8) 因被撤銷而形成的合同無效情形